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的管理,促进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与学生的联系和交流, 实现教学的全过程监控,特成立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
第二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是在质量评估与考试中心质量监控科(以下简称“质量监控科”)指导下,从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中发展出来为更好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是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及信息反馈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
第四条 为确保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规范、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由主任、副主任、及各个部门组成。
第六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 名,由质量监控科在教学信息员中选拔任命。
第七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下设三个部门:办公室、管理部和宣传部;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部员若干名;部长由中心主任选拔任命,部员由各部部长选拔,以上人员均从教学信息员中选拔。
第八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成员应履行《鞍山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文件中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职责,并且应具备学生教学信息员的任职条件,同时享有原学生 教学信息员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主任
一 、任职条件:具有极强的管理才能和号召力,具备团队协作及首创精神。能够紧抓总体思路及各阶段的工作重心,实施统筹规划及总体监督。
二 、工作职责
全面主持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及时传达贯彻质量监控科的决议和指示,经常向质量监控科请示、 汇报工作。
每学期须制定详实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
密切关注学生教学信息中心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学 生教学信息中心会议。
增进办公室成员之间、教学信息员之间的交流,加强工作上的配合。协调好学生教学信息中心与校学生会、校团委等学生工作组织之间的工作。
严格执行学生教学信息员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 副主任
一、任职条件:思维缜密,作风稳健,能积极配合主任工作,做好资料的整理及存档工作,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
二、工作职责
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沟通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使之互相配合,使工作协调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效果。
沟通和联系学校与学生,当主任因事未能参与工作时,暂代主任领导各部门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
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员了解学生意见,及时反馈与解决问题。
认真组织学生教学信息员学习学校教学管理文件和其它相关规章 制度,同时做好宣传工作。
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总结。
第十一条 办公室
一、部长任职条件:有极强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耐心细致,有较强的文字组织能力和扎实的计算机应用处理能力,能够真正成为联系信息中心各部门的纽带,为大家提供服务。
二、部门工作职责
定期搜集、整理、汇总各学院提供的教师教学及学生情况反馈信息,并统一汇总交质量监控科。
负责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的活动记录,管理信息中心各类文件、会议记录及有关会议的通知、考勤工作。
负责整理和保存学生教学信息中心各项工作计划及其它档案材料。
配合和落实质量监控科下达的相应任务,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部
一、部长任职条件: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对 外交往能力,熟悉相关制度,原则性强,有责任心。
二 、部门工作职责
定期召开班级学生教学信息员例会,部署具体工作,组织相关活动,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与教学管理级学生学习相关的活动,促进各专业的学习交流,推动学风学纪的建设。
配合质量监控科做好常规教学检查等工作。监督和检查学生教学信息员的日常工作。
负责学生教学信息员的纳新宣讲等工作。
配合和落实质量监控科下达的相应任务,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部
一 、部长任职条件:有一定特长,具有宏观思路及创新能力,能够特色鲜明的对我校的教学管理信息反馈及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和成绩进行大力宣传,建立与同学们经常性的沟通,实现各种方式的互动。
二、部门工作职责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简报、海报、板报、广播站等)对学校教学管理信息反馈及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性宣传报道,做到有声有色、有积极影响与效果。
为学生教学信息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前期、后期宣传,并在举办活动时进行实时宣传。为活动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策划、建议和服务。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配合组织部的纳新工作。配合和落实质量监控科下达的相应任务,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各项工作。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成员须按各自职责要求,积极工作、实事求是。
第十五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成员所反映的各类教学信息由质量监控科统一登记归档。
第十六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成员每学年聘任一次。聘任工作由质量评估与考试中心质量监控科进行。
第十七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成员如因特殊原因在任期内需要退出,须提前两周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成员变更审批表》向质量监控科提出申请,经质量监控科审核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成员的考核工作由质量监控科负责,每学期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和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成员经质量评估与考试中心质量监控科及鞍山师范学院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研究后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质量评估与考试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